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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校名校标管理办法(西交校发[2022]5号)
2022年10月20日 09:04 

 

西安交通大学校名校标管理办法

(经2022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西安交通大学章程》《西安交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名、校标是指西安交通大学中文全称、中文简称、英文全称、英文缩写、校徽,以及以其他形式表示的、足以使社会公众或特定活动中的相关主体认为与西安交通大学有关联的各项名称及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西安交通大学”“西安交大”“西交大”“西交”“交通大学科技创新港”“交大创新港”“交大智慧学镇”“仙交大”“交大西迁”“Xi'an Jiaotong University”“Jiaotong University Westward Relocation”“XJTU”等及相关图文标识

本条所指校名、校标包括校庆标识、学校域名、学校各单位的名称标识及学校注册商标。

第三条  学校依据发展情况对学校校名、校标进行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续展及注销,建设学校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对学校校名、校标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未经学校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务管理部门”),是学校校名、校标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学校校名、校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学校校名、校标的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续展、注销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学校各单位提出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申请;

(四)对学校校名、校标进行无形资产登记、使用管理检查、清理、统计和评估等工作;

(五)协调处理学校校名、校标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纠纷;

(六)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与校名、校标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部、处及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审核和监管职责: 

(一)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实践教学中心等负责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的与教学相关的各类基地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和监管;

(二)科学与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负责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的与科研相关的科研基地、联合研究中心、研究院等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和监管; 

(三)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就业创业基地等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和监管;

(四)社会教育管理处负责与基础教育、继续教育相关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和监管; 

(五)校友关系发展部负责与校友工作相关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和监管;

(六)党委宣传部负责与新闻宣传、文化建设相关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网站、报刊、自媒体等使用校名、校标的情形,与校外单位合作且在校外开展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创产品等;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际交流合作相关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和监管;

(八)校团委负责与团学工作相关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与校外单位合作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美育实践基地、劳动实践基地等使用校名、校标的情形;

(九)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和监管。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一) 申请登记独立法人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

(二) 对外合作办学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

(三) 其他涉及学校声誉或重大权益的。

第八条 不涉及商业利益,需在校外使用学校校名、校标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校名、校标: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填写“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审批表”,包括使用事由、方式、范围、期限等,并提供合作协议、合作方资质信息等相关资料,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第六条规定提交相应部门审核; 

(二)各部、处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依据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学校附属独立法人单位、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按照业务类型由校内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无法确定职能部门的,由法务管理部门审核;

(三)法务管理部门审核;

(四)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下列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情形,无需审批:

(一)校内各单位依职责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涉及授权校外合作方使用校名、校标的除外;

(二)学校师生使用校名校标制作名片、简历、课件等对外表明身份;

(三)其他已获授权许可的情形。

第四章  使用及监督

第十条  使用学校校名、校标,应当遵守学校视觉形象识别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或授权使用校名、校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限定的方式、范围及期限规范使用,不得将使用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校名、校标冠名在各类企业、研究院、中心、基地、学校、教学点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名称中,不得以校名、校标对外挂牌。

除学校资产公司、出版社、大学科技园、设计院外,学校投资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全称。

学校所属企业名称中含有学校校名、校标的,企业改制后不再属于学校所属企业的,原则上不再使用学校校名、校标。

第十三条  学校签订的各类合同中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签订前办理校名、校标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手续。合同应以专门条款约定授权使用的内容、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中,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用专门条款明确,签署合同并不包含同意合同相对方使用学校校名、校标,不得未经授权将学校校名、校标用于产品及服务宣传等商业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校名、校标原则上限用于教育、科研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于违法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与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冲突。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烟草、酒类等可能影响学校声誉的领域或宗教领域使用学校校名、校标。

第十五条  授权校外单位使用学校校名、校标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

第十六条  授权校外单位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学校申请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校外单位合法按约使用校名、校标。使用期限届满的,学校申请使用单位应通过撤销挂牌、更改名称等方式,停止校外单位的使用行为。

第十七条  各部、处及相关单位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校名、校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学校举报,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程序审批,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给学校造成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对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单位考核列入负面清单,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扣发绩效津贴;违反法律规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标,学校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附属独立法人单位、所属企业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019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校名校徽管理办法》(西交校办2010﹞7号)同时废止